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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94條

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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