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條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前項情形,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