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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一、給付補償金。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四、舉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紀念及學術等活動。
五、其他有助平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之受裁判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民主發展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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