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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為六十個基數。
依第二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依第二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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