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軍官、士官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服現役及參加軍人保險之年資所核發退除給與及退伍給付,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優存。辦理優存之項目如下:一、退除給與:包括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二、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前項優存之項目,包括補發及緩發部分。第一項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服役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