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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使用限制如下,並應於契約或申請書訂明:一、公有財產不得從事與租賃或委託經營或利用用途不符,或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之事項。
二、承租或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自行使用公有財產,不得有轉讓、再出租、借用或再委託經營或利用等移轉使用、管理權行為,亦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但借用經中科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公有財產不得擅自拆解、改裝或實施還原工程。
但在中科院同意之維修範圍內,不在此限。
四、其他應受限制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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