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借用契約:一、借用原因消滅。二、於原定用途外,擅自供收益使用。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四、中科院因業務必要須收回自用。五、原財產主管機關要求返還。六、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