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本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