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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一般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般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創作人;由本部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
其人員獎勵之分配方式、範圍、比率等事項,應由執行單位擬訂並報由本部核定。
前項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人員之獎勵,以一般研發成果收入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創作人得參與一般研發成果之推廣、洽談。
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創作人,包括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之個人及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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