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指全系統、主要次系統及關鍵模組,並經國防部認定為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且可供軍事用途之軟體、硬體,其範圍如下:一、戰備支援之雷達、通信、電子系統及其裝備。二、軍事管理資訊系統。三、其他經國防部認定符合作戰需求之軟硬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