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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實際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
二、曾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實績。
三、其他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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