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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廠商認有延長之必要,應於安全維護期滿二十日前,以書面敘明延長理由,並依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事證,向國防部申請之。
前項申請延長之審查程序,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但國防部認事實明確,無須召開審查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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