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國防部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終身教育政策及實施計畫之策定。二、預算之籌措及分配。三、全軍性及本部官兵終身教育事項之執行。四、執行機關執行終身教育計畫之核定。五、執行機關績效評鑑與考核。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部隊、軍事學校為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終身教育計畫之擬訂。二、預算之編列及轉分配。三、所屬官兵終身教育事項之執行。隸屬於主管機關以外機關之國軍官兵,其終身教育事項,由服務機關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