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具下列資格之一,得參加學力測驗:一、修滿補習及進修教育各科各學期學業,且經學科教師評閱繳交作業成績均及格者。二、通過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結業試驗」考試,且獲頒結業證明書者。三、曾通過其他補習及進修學校各學級學業,並獲有證明,因服兵役轉入補習及進修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