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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得參加學力測驗:一、修滿補習及進修教育各科各學期學業,且經學科教師評閱繳交作業成績均及格者。
二、通過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結業試驗」考試,且獲頒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通過其他補習及進修學校各學級學業,並獲有證明,因服兵役轉入補習及進修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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