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者。(二)負責學力測驗各區考場事務,有具體成效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處分:(一)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二)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三)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