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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證書: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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