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二、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三、自費學生、自費研究生自請休學。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學生、研究生懷孕或分娩,得以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且不計入休學年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