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項目及基準如下: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