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辦法之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口頭或書信之嘉勉或慰問。二、贈送慰勞品。三、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四、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前項第三款慰問金之發給,以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慰問金者為限。前條第二項所定遺族之慰問金發給順序,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