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第二條各款所定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慰勞:一、籌備或實施演習、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或服勤期間,參加人員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或其家庭遭遇重大事故。二、籌備或實施演習、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或服勤期間備極辛勞,有鼓勵參加人員士氣之必要。三、其他經各動員準備事務執行機關認有必要慰問、慰勉或鼓勵士氣。前項第一款所定參加人員死亡者,慰問其遺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