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從事動員準備事務連續五年以上,表現傑出者,得選拔為動員準備事務之績優人員。前項績優人員之選拔,由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執行機關遴薦,經國防部邀集動員準備方案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評審後,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定,並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