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空運管制權責,區分如下: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空運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之空運申請,完成運量及運能之審查管制運用。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負責民間空運作業、航空器整備及配合軍事運輸作業事宜。三、空軍司令部:負責航空器(含已徵用之航空器、機具)調派支援與各軍用、民用機場軍事運輸之作業及機場設施之管制運用。戰時依軍事需求,對機場有優先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