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管制路線於實施管制期間,除經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准,得使用該路線之運輸車隊或行軍部隊外,其他車輛或行人,應依所在地交通管制站(哨)之指導及所採取之措施,行駛(走)於其他路線。前項經核准使用管制路線之運輸車隊或行軍部隊,沿管制路線行進時,其指揮官仍須實施部隊管制。但不得與地區之管制措施抵觸。交通管制站(哨)於管制路線上,發現障礙時,應即協調公路調節站及有關單位迅速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