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屬應召入營者,以其原退伍時最後在職時階級之本俸(薪額)為基準;屬退伍、解召還鄉者,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俸(薪額)為基準。
但本俸(薪額)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基準計算。
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薪額)調整支給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