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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死亡者,除給與四十三點七五個基數之一次照護金外,並給與每年十個基數之年照護金,計給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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