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