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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
但依法發給退除給與或因本身之過失或不當行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不適用之。
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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