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徵僱用漁船民伕撫慰金依左列規定發給:一、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至本人返回臺灣地區,完成戶籍登記之日止,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撫慰金。二、本人未返回臺灣地區而失蹤、死亡者,依前條第三款規定,發給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