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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
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
五、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具有因果關係。
六、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七、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公致身心障礙。
但第四款、第五款因慢性疾病致身心障礙,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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