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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聘僱人員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一、因病或意外死亡,其連續服務未滿三年者,給與八個基數,連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每增加半年,增給一個基數,不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最高以三十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照護金,加發十個基數。
三、作戰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照護金,加發二十個基數。
前項聘僱人員一次照護金,低於依其服務年資計算之應得退職金時,按其應得退職金之標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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