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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軍官、士官離婚配偶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由支給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該軍官、士官應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中,覈實收回。
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輔導會編列預算補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後退伍且於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者,其退伍金或退休俸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被分配時,應予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給付金額及方式,比照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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