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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役者,或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奉派執行任務,依第四款除役歸來人員,未回復現役者,其退除給與,適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被俘歸來人員,經查明無損軍譽者,其被俘在監管之期間,不計服現役年資。
但准予併計退除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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