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