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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
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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