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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
二、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者。
三、回役後應補服之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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