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應予退伍。但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或因同時退伍之人數影響國防安全時,國防部得以命令核予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依前項規定繼續留營服役者,於原因消滅時,應予退伍。志願士兵除役年齡,為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