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戰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之懲罰,均視同建制,執行懲罰後呈報上級備查,並副知其原隸屬單位。
平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之懲罰,應建議其原隸屬單位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