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連聘得連任之。
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