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科院董事及院長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