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中科院董事及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得聘任情事,而聘任。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事。三、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各款之情事,經本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認應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