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俸級晉支,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發布。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發布,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各級考績官,由本院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