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級主官、幹部、人事人員之職責如下:一、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之原則下,核予所屬國軍軍官、士官各請假類別天數。二、幹部:適時向主官提供人員請假相關建議。三、人事人員:管制及協調請假之實施,蒐集有關資料,適時反映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