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悔過室設置相關權責如下:一、國防部統籌規劃所屬悔過室之設置。二、各司令部依前款規劃,督導所屬部隊設置及管理悔過室。三、設置悔過室之部隊負責悔過室之設置及管理,並得指定負責管理單位。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得依任務及特性,設置悔過室或委託國防部執行其所屬士官、士兵悔過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