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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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