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現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
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前項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俸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