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院應擬訂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本院規章涉及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辦法者,由國防部核定。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