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
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