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國防採購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與計畫之規劃、釋義、審核及執行。二、政府採購法有關上級機關職權之行使。三、軍事機關採購稽核小組與採購案稽核業務之管理及執行。四、軍事售予採購業務之規劃、管制及督導。五、國軍採購業務之研究、督導及執行。六、國軍採購專業教育訓練與人員經歷管制制度之規劃、管理、督導及執行。七、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投資建案計畫有關採購方式、途徑及選擇方案之審查。八、國軍海、空運接轉作業督導及執行。九、其他有關採購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