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主計制度推展。二、歲計、會計、統計與內部審核等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三、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四、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五、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六、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七、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