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六、防空飛彈、砲兵、基地安全與整體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督導。七、飛行與模擬機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八、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